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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考《中国法制史》应试复习资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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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地位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以及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质、特点、作用及其发展演变过程和规律的学科。它既是法学体系中的独立学科,也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如此重要的地位自然使中国法制史成了全国高等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目。

中国法制的历史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21世纪,随着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的建立,中国法制的雏形也就相应地出现。此后,在四千多年漫长的 历史长河中,尽管朝代兴衰交替不断,但中华民族创制法律制度的实践活动却从未间断,加之较为封闭的地域环境和独特的民族文化作用,使中国的法律制度无论是指导原则,还是立法体制、基本内容、具体制度以及司法活动等方面,都形成了鲜明的民族特点和传统,自成体系,几千年的发展变化沿革清晰,内在规律可循,被公认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除了鲜明的民族特点之外,由于中国历史的丰富多彩,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又使中国法制的历史内容极为丰富。仅就类型而言,四千多年来,在中国这片广袤的土地上,便先后出现过奴隶制的、封建制的(地主阶级政权和农民政权两种形态)、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和新民主主义的等五种法律制度。这种现象在世界各民族的法律发展史上不说绝无仅有,也是极为少见。它为我们研究、学习人类法制发展史无疑提供了极为珍贵的范本。

明了上述两点之后,我们便不难懂得开设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目的和意义:

第一,学习中国法制史,掌握其基本知识,明了其发展线索和规律,可以更好地加深我们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理解,增强法制观念。法制史与法理学同为基础法学,两者关系极为密 切。法理学是对法的历史和现实的高度抽象和概括,离开了法制史的基本知识,法理学便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第二,学习中国法制史,获得法制方面的国情教育,使我们能更主动、更自觉地为加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而努力。“观今宜鉴古”,中国古代的法制,为现实法制建设提供了许多非常深刻的历史经验教训;新民主主义政权的法律制度,更是我们现实法律制度的直接来源。因此,学好中国法制史,了解中华民族为人类法律文化所做出的杰出贡献,掌握法律制度的发展线索和规律,不仅可以增强我们的民族自豪感、更能促使我们自觉地为今天的法制建设而发奋努力。

第三,学 习法制史,还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现行各部门法学的理论和知识,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贯彻执行法律。尽管中国古代的法典是以刑为主,但细加分析, 又不难发现其中也包含有行政法、经济法、民法、诉讼法方面的内容,特别是从清末开始,中国在向西方学习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更是制定了大致完备的各种部门法典,这些遗产无疑将成为我们现行的各种部门法的知识元素,所以学好中国法制史,会帮助我们加深对现行各种部门法的理解。

二、课程特点

自从“中国法制史”被确定为高等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之后,便经常听到考生们反映这门课程难学难考,费力多而成绩差。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恐怕与“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特点不无关系。依据笔者的经验,中国法制史的特点,大致可以概况为如下几点:

第一,时间跨度大。“中国法制史”上自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下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间跨度近四千年。

第二,内容含量多。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涉及夏、商、周、秦、汉、隋、唐、宋、元、明、清等奴隶制和封建王朝,以及战国、南北朝、五代十国、太平天国农民 政权、清末、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政府、革命根据地等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特定政权所制定的诸如刑法、宪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所 有的法律规范和立法、司法等机构和制度的创制、运行状况。因此,内容之多、覆盖面之广可想而知。

第三,概念生疏。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 是中华民族在同外界极少交往的情况下,在自己的文化土壤上创立、发展起来的一个独立体系,它所使用的概念、术语既不同于古代西方的法律,又有别于当代中国 现行的法律,因而学习起来往往给人以陌生之感,加之文字本身的演变,许多概念、术语更显得冷僻和晦涩,初学者难懂难记。此外,由于中国封建社会历朝法律制 度陈陈相因,多有重复,更加重了初学者的识别困难,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往往一字之差,而谬之千年。

第四,主脉清晰,经络分明。在中国古代,就法典而言:奴隶制的法典大都称之为“刑”,夏有《禹行》,商有《汤刑》,周有《吕刑》、《九刑》,封建法典从《法经》到《九章律》再到《新律》、《泰始律》、《北魏律》、《北齐律》、《开皇律》、《永徽律》、《宋刑律》、《大明律》、《大清律例》,基本称为“律”,其沿革和继承脉络十分清晰。就内容和指导思想而言:“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最大特征和一条挥之不去的主线。就发展的线索和规律而言:夏、商是中国法律和奴隶制法律的草创时期;西周是奴隶制法律的鼎盛和完备时期;进入东周,奴隶制法律则趋于解体和衰败;战国和秦汉封建法制在中国开始确立;魏晋南北朝是封建法制的发展时期;隋唐时期,封建法制以及整个中国古代法制都进入成熟阶段;宋、元、明、清,封建法律在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同时,也开始走向解体;清末以后,中国法制开始了艰难的近代化和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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